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79號
債 權 人 高乾和
債 務 人 陳儷文
債 務 人 陳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債務人陳儷文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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