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債 務 人 瀧樺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智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瀧樺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非聲請狀所載之俞彥丞,請併更正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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