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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881號
債 權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債 務 人 張智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依契約第四條第二項約定於簽約後十日內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之釋明資料。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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