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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0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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