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5號
債 權 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能振
債 務 人 黃聖如
債 務 人 高其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聖如、高其彬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二、對債務人黃聖如、高其彬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各新台幣伍佰元( 請分開繳納,勿合併繳款,如僅繳伍佰元時,請陳報係就何位債務人之聲請繳費) 。
三、如查任一債務人戶籍址非設於本院轄區時,繳納聲請費仍可能因本院無管轄權而駁回聲請,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