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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楊達欣
債 務 人 陳鈺卿
一、債務人楊達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達欣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鈺卿給付之。
債務人楊達欣、陳鈺卿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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