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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債 權 人 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秋凌
債 務 人 耀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彌照
法定代理人 陳啟霖
法定代理人 陳進卿
法定代理人 陳金桃
法定代理人 詹秋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陳彌照僅係公司負責人,並非委任契約之當事人。
故債權人對陳彌照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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