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執消債更,158,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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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許自強
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5年5 月27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700元,第43期至第58 期每期清償10,400元,第43期至第72期清償13,100元,共計6 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597,600 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400,424元之13.5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2,160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51,232元後,僅餘50,928 元,低於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97,600 元。

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此有106年5月22日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明;

保單部分,經本院參聲請人所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然經該公司回復以目前無以保戶丙○○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有該函文在卷可明。

(二)聲請人工作為計程車司機,此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明,亦有收入切結書、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登記車主:萬春交通有限公司)在105 年消債更字51號卷內第51至第54頁可明,是以聲請人有一定收入足資履行更生方案,應堪信為真實。

(三)聲請人之每月收入,經聲請人陳明為24,700元,分別為計程車營業收入20,000元,及政府補助金4,700 元(一般身心障礙補助)。

計程車營業收入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交通部統計處發佈於網際網路之105 年10月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上開報告統計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收支情形,北部地區營業總收入約為49,548元,扣除平均每月營業支出20,970元(尚不含固定支出如車輛貸款或租金),剩餘約為28,578元。

而聲請人陳明因為身心障礙人士(中度肢障),於工作收入有所影響,並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105 年消債更字51號卷內第9 頁可明。

本院衡諸上開營運調查報告所估計之收支計算餘額28,578元,尚須扣除固定支出,並衡量聲請人之肢體障礙情事,已54歲之年齡(民國52年1 月生),認聲請人以每月淨收入20,000元,再加身心障礙補助4,700 元為每月收入,應足堪信為真實。

另聲請人現未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亦經聲請人於106年1月13日提出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審核結果通知函影本在本案卷可稽。

(四) 聲請人之支出,係以每月19,539元核列,除個人生活費外,尚有扶養費支出,而受扶養者計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及債務人之母親(29年次),此有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明。

而縱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6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700元計算聲請人自身生活費,則每月負擔扶養費總額亦僅5,839元(總支出19,539元-最低生活費計算聲請人個人支出13,700元=5,839元),平均母親及每名子女每月扶養費聲請人僅負擔1,460 元,則其餘大部分之子女扶養費勢將由聲請人配偶負擔,而母親扶養費勢必大部由其餘扶養義務人分擔(經查詢稅務電子閘門系統,債務人母親104年度無財產及所得資料) ,或債務人再縮減支出至最低生活費13,700元之下以勉力支應,是以聲請人所列支出,確已相當節省,亦難有再進一步之緊縮。

(五)以上開收支金額計算,餘額每月約為5,161元。

聲請人並按其三名字女(分別為88年次、89年次、90年次)大約成年之時間(因更生方案須待認可裁定確定,自核發確定證明書次月開始履行,故與實際成年時間可能有期數之落差),分階段減少扶養支出,而提出四階段之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700元,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0,400元,第5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100元,共計6 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597,600 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400,424元之13.58%。

本院審酌聲請人年已54歲,有中度肢體障礙,而以計程車駕駛為業,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滿後,即已60歲。

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以現今社會物價及消費情形,聲請人實已盡力清償,再衡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意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1個月為1期,第1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7,700元,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10,400元,第5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3,100元 (但因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其債權比率計算後,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實際總金額可能略高或略低於預定清償總金額),共計6 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597,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4,400,424 元之13.58%。
由聲請人自本院核發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15日起,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6%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8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136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183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1元
(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0.49%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25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3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5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64元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9.72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48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74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101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273元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59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230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353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47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601元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7.76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88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1368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184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327元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4.83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74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1142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1542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943元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72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23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363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49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618元
(8)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43%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22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341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461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580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96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998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1537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2076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2615元
(1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51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526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809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1093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1377元
(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61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331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509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687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866元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4.63 %
第1 期至第28期每期清償金額:232元
第29期至第42期每期清償金額:357元
第43期至第58期每期清償金額:482元
第58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金額:607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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