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執消債更,289,201803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靜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其財產計有: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市)股票786股、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股票3,000股、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股、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股等股票,價值有限,另保險部份債務人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計有保誠人壽保險保單1張、南山人壽保險保單2張,然據各該保險公司函復無解約金可領取,此外尚有存款1,357元,此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等資料、債務人於民事庭更生審理時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保誠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函復在卷可明,另本院曾查詢債務人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查得股份持有狀況與上開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有異,以股票持有狀況易有變動,自應以債務人所提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為審認,併此敘明。

而本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達新台幣(下同)504,000元,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而再觀諸債務人於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所陳開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為480,000元,扣除前兩年必要支出351,000元,是以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亦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

(二)經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翔登非凡有限公司,而其每月平均所得約22,000元,有債務人所提106年7-11月薪資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明,是債務人確有一定收入足資履行更生方案;

次查,債務人之每月生活支出及扶養費,係以每月14,625元而列計(伙食費7,500元、水電瓦斯費1,803元、室內電話費75元、行動電話費656元、勞健保費1,975元、交通費616元、日用品2,000元),與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07年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4,385元相差無給,衡諸現今社會經濟及消費常情,應為合理、且頗為節省之支出金額;

再查,債務人以前開收支餘額7,375元為基礎(計算式:22,000-14,625=7,375),提出逾收支餘額九成之每月清償7,000元之方案(收支餘額九成之計算式:7,375×0.9=6,638),參前揭注意要點規定,應可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000元,共6年,總清償金額為新台幣504,000元。
由聲請人自收到本院核發之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按期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6年1月10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84%第1-72期每 期清償金額:339元
(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2%第1-72期 每期清償金額:14元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7.5%第1 -72期每期清償金額:1925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3.44%第1-72 期每期清償金額:941元
(5)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7.44%第1-72期每期清 償金額:521元
(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4.53%第1-72期每 期清償金額:317元
(7)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8%第1-72期每期 清償金額:196元
(8)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8.88%第1-72期每 期清償金額:622元
(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6.91%第1-72 期每期清償金額:484元
(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5.34%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374元
(11)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5.8%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06元
(12)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32%第1-72期每期清償金額:162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