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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建雄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建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6日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於106年4月12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確定,並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106年8月18日公告之認可管理人作成之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保案款查詢結果、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2日106板清算仁字第14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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