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執消債清,87,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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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志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4日、106年8月22日函(債務人於該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及債務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

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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