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執消債清,97,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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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許合妊
代 理 人 張衛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合妊經本院民事庭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5 年11月2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資產表所示,其無不動產、無動產、僅有郵局存款91元及意外傷害保險單,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所提陳報狀、資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產險保單網頁列印影本等在卷可佐,後經本院於106年5月11日函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未有債權人表示反對,此亦有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

後本院於裁定終止清算前,再查諸稅務電子閘門、高額壽險資訊連結系統,未查得其他有變價價值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高額壽險資訊連結系統查詢表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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