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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雨蓁
李俊偉
李玉蓉
李俊宏
李玉琦
代 理 人 劉衡慶律師
陳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加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零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前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鈞院105年度家訴字第 4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惟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鈞院裁定確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上開主張,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即被告李加賜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30,601元,及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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