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聲,1071,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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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黃種進
上列聲請人與蘇茂林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茂林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等歷審判決確定,今聲請人行使請求返還繳納裁判費之權利,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歷審案卷審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14號拆屋還地事件,係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黃世鍊對相對人蘇茂林等人提起之訴訟,嗣黃世鍊於另案二審審理中死亡(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265號判決書),有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

是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應由聲請人黃種進及聲請人黃種進之父黃世鍊之全體繼承人一同向本院聲請始為適法。

故本件僅由之一人即黃種進具狀提出聲請,聲請之當事人顯不適格,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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