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婚,188,202004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88號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兼
反請求被告 陳玉琴

上列上訴人陳玉琴與被上訴人陳銘貴間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105 年度婚字第188 號、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均廢棄,即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897,184 元,及自兩造婚姻關係消滅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6,897,184 元定之。
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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