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婚,188,202004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88號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兼
反請求原告 陳銘貴

上列上訴人陳銘貴與被上訴人陳玉琴間請求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105 年度婚字第188 號、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訴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二、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4,095,934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

以上二項共應徵收上訴費用新臺幣66,885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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