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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號
反請求原告 陳建清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反請求被告 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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