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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628號
原 告 陳宗榮
被 告 郭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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