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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韋源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春明
陳月珠
陳月清
陳月滿
陳月銀
陳足冠
陳有家
陳幸冠
陳幸壽
楊陳鳳嬌
周陳錦市
陳洪木耳
陳寬仁
陳素珠
陳素霞
陳明珠
陳翁千惠
陳韋任
陳韋源
陳淑如
陳余桃子
陳星亮
陳文政
陳文哲
陳良
陳進輝
王陳花
陳瓶
顏厥龍
顏明玉
陳宜欣
陳彥陵
陳義助
葉寬
陳葉寶秀
葉瑋宸
被 上訴人 陳幸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盧軍傑
法官 林正忠
法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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