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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65號
抗 告 人 古又珠
相 對 人 廖家羚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4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4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6 年11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 年11月14日完成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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