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4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李青貧 臺東縣達仁鄉達仁郵局17號信箱
即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李翁淑姿
李三地
李雨坤
李瑞鳳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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