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家訴,146,2017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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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蕓
張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朝發間105 年度家訴字第146 號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24,2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
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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