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家訴,163,2017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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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真間105 年度家訴字第163 號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標的為新北市○○區○○段000 ○號(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房屋)所有權3 分之2 及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6 分之1 ,依照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北市○○區○○段000 ○號之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0 ,而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核定價額935,540 元,是上訴人主張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99,627 元(計算式:《113,900 +935,540 》×2 ÷3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
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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