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建,108,2017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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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靖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榮
被 上 訴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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