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建,138,20180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 上訴人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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