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410號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6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