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建,152,2020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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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陳玥霖


被 上訴人 蔡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8,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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