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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譽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峻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5年度建字第5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3萬1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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