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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被 上訴人 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0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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