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簡上,22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林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上訴人 曾麗珍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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