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簡上,320,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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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附帶上訴人 劉融諦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蔡宗霖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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