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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吳瑞嬌
訴訟代理人 王家輝
訴訟代理人 賴佳郁律師
被上訴人 許龍潔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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