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041,2017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錦
邱明美
上列上訴人林宗錦、邱明美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