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072,201705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興磊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芳
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純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072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叁萬玖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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