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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
原 告 謝珮怡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郁姝律師
被 告 陳信評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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