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150,2017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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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陳信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珮怡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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