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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4號
原 告 黃駿林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
被 告 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河山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林易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64號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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