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游文貴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新北市游友昭
法定代理人 游志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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