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63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35號
原 告 張佳鴻
張正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艾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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