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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妍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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