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032,201705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
上 訴 人 瑞光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秀年

被 上訴人 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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