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孔繁輝
被 告 劉重信
劉林玉露
劉芯雨
劉怡燕
劉訓智
劉許碧雲
劉重光
劉鳳君
莊淑娥
劉偉森
劉偉倫
劉芳如
黃佳雯
劉春興
劉小萍
劉小惠
劉珮均
蔡金貴
劉一蒼
劉東和
劉佳青
劉文賢
林榮晃
林玟玟
林宗泰
劉素雲
楊劉金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至現場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號建物履勘暨囑託地政機關就上列建物之位置及面積實施測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