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苡甄
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謝泓錡
上列上訴人黃苡甄、興和榮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