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謝良梅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吳恆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反訴判決主文為:「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如附圖A所示面積三三平方公尺之違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予反訴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反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履行第一項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陸元。」
,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本院判決關於反訴部分命上訴人拆除一樓違建、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準,至於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
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33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5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壹拾貳萬陸仟元,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可按,是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肆佰壹拾伍萬捌仟元(計算式:33平方公尺×126,000元/平方公尺=4,158,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