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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76號
原 告 簡鈺明
訴訟代理人 卓秀珍
被 告 簡永昌
呂簡秋香
簡清洋(兼簡吳縀之繼承人)
簡清福(兼簡吳縀之繼承人)
簡清俊(兼簡吳縀之繼承人)
簡慶輝
簡瑞坤
簡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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