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553,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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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3號
原 告 林軒立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介文律師
被 告 蔡麗玲
蔡欣妘
蔡建村
蔡嘉紜(原名蔡麗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潘心瑀律師人複代理人李介文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李介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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