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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57號
上 訴 人 陳麗卿
被 上訴人 羅林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060 元(計算式:5.7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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