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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7號
上 訴 人 陳佳均
被 上訴人 鉅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鉅豐人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沂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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