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679,2018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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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建成
上列上訴人林建成與被上訴人楊永昌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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