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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金義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28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155元(建物532900元+土地0000000元=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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